台州市教育局文件
台教师〔2008〕19号
关于做好“十五”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发证工作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:
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,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。2007年是我市中学教师“十五”继续教育的最后一年,按规定中学教师五年累计达到240学分,并通过有关手续可换取相应的职务培训合格证书。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发证对象
凡在2003—2007年期间参加继续教育职务培训累计达到或超过240学分的中学教师。
二、发证条件
中学初级教师,在规定时间内考核合格,累计达到或超过240学分,发给《中学初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》;
中学中级教师,在规定时间内考核合格,累计达到或超过240学分,发给《中学中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》;
中学高级教师,在规定时间内考核合格,累计达到或超过240学分,发给《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》;
中学教师职务培训合格证书由相关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盖章,经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有效;各类培训合格证书从颁发之日起有效,有效期为五年;
凡2003年起参加培训而累计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,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安排补培训,在补满欠缺学分并考核合格后,方可发证。
三、工作分工
初中教师的发证由当地教师进修学校负责,高中教师的发证由台州学院负责。登记造册(含电子文档)、送交登记手册工作统一由中学教师任职学校负责。
四、办理手续
各换证对象于2008年4月20日前向任职学校提出申请,并提交《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》及《学分登记通知卡》(学分卡以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验印后为准)。登记手册需按要求填好封面内容,合格证书贴上正面免冠二寸照片,学分卡插入登记手册内。
各中学于2008年5月10日前分学科完成登记造册工作(见附件),并到指定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手续。其中,初中教师由当地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办理,高中教师由台州学院审核办理。各中学要按登记造册顺序送交登记手册。
各培训机构经审核后,填写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《浙江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》(内含职务培训合格证书),连同换证登记名册(见附件),经培训机构盖章后,报送市教育局主管部门验印。
五、办理时间
各地验印发证工作应在2008年9月前完成。今后不再安排“十五”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职务培训合格证书的发证工作。
由于换证工作量大、面广,手续复杂,各培训机构及有关中学要事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,详细了解每一个继续教育对象在这五年中的培训情况,对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和五年的总学分作认真的统计和登录,以免发生差错或遗漏。
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|